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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 骑乘电动自行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将罚20元

2025-04-25 09:36:00

  4月24日上午,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通气会。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以及在车身两侧和尾部粘贴反光标识增强夜间可见度,并将对违反上路行驶应遵守各项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处罚。

  其中,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手持使用通信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处警告或罚款二十元,逆行、醉驾等行为处警告或罚款五十元。该《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部分市民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出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

  随着惠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性、灵活性成为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停放困难、充电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

  特别是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比例显著,对城市管理和市民出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据交警部门统计,全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比高达40%以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市民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办法》涵盖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停放、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共计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其中,主要亮点是鼓励措施。例如,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车身两侧和尾部粘贴反光标识。这样一来,就可为驾乘人员提供一定经济和安全保障。

  针对快递、跑腿、外卖等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企业要履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台账管理,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督促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夜间和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穿着反光衣等管理义务。

  据惠州交警介绍,交警部门也与快递、外卖等企业建立了联动机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查处骑手交通违法行为,建议企业建立奖惩机制,规范约束骑手交通行为,进一步完善主体责任。

  此外,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临时停放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尽快驾离,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人违反规定将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记者发现,《办法》印发后,广大市民群众最为关注的还是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我市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惠州交警介绍,《办法》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协助交通疏导的方式,实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其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路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及处罚措施。例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在夜间或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不得驾驶非法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固定安全座椅的除外)的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执勤交警对不戴头盔者进行宣教劝导。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醉酒驾驶;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如果驾驶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将通报学校加强教育管理。

  另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一经发现,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可自行前往市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或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代为办理等方式,获取号牌和驾驶证。申请时需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进口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等材料。

  同时,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拼装;非法改装电动机、电池、速度装置等动力装置,导致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非法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但安装固定安全座椅的除外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对于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电动自行车提供拼装、非法改装或者加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规定》还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除外)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已建成道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除外)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文字:惠报全媒体记者刘豪伟 特约通讯员钟桢

  图片由惠州东江图片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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